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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药品流通飞行检查结果公告(2022年第9号)。2022年7月26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福建杏一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注册地址 | 飞行检查时间 | 不合格项目情况 | 检查结论 | ||
厦门市海沧区霞飞路123号b102-1室 | 2022年7月26日 | 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6项,一般缺陷5项 | 严重违反gsp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蔡德忠 | 陈有秩 | 王毓媛 | |||
飞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
企业各岗位人员未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培训,不符合《规范》的要求;企业负责人王毓媛对计算机系统操作不熟练。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记录。现场查看计算机系统,连花清瘟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4072),入库验收20盒,已销售14盒,系统库存为5盒,进销存记录不符。供货单位厦门同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姜婷婷授权委托书已过期(2021.6.10-2022.6.9)。营业场所常温区温度为24℃,常温区陈列的柴银口服液(贮藏条件:密封、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未按照储存要求陈列。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混放。如阴凉柜中口服药保济口服液与外用药对乙酰氨基酚栓等混放。企业收银台货架上,化妆品与药品混放。该企业疫情防控未落实到位:销售“四类”药品未进行购药登记,如6月27日16:08分销售连花清瘟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4072)1盒,未做购药登记。 | |||||
处理措施 | |||||
福建杏一医疗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限期改正。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并表示待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整改完成、符合gsp后恢复经营药品。 |